戶政統計(Population Administration Statistics)
戶口普查(Population Census)→全國戶口在指定時刻靜態下之普遍查記。
常住人口(De Jure
Population)→係指在所查戶內具有經常居住事實或意思者,無論其戶籍是否設於該處所,而經常居住係指凡標準時刻在現住地已實際居住三個月或預期居住三個月以上。
現在人口(De Facto
Population)→普查標準時刻適在所查處所之人口。
戶(Household)→係指在同一處所同一主持人或主管人之下營共同生活或經營共同事業者。
單身戶(Single
Household)→係指由一人單獨居住一處所而獨立生活者。
普通住戶(Ordinary
Household)→係指以家庭各份子為主體,在同一處所同一主持人之下營共同生活之親屬及戶內受僱人與寄居人所組成之戶。以船為家之船戶,單獨居住一處所而獨立生活者,二人以上非親屬之個人共同居住於公共處所以外之同一處所者及經常居住於公共處所內之家庭,均屬之。
非普通住戶(Non-ordinary
Household)→係指以非家庭份子為主體,由二人以上聚居於同一公共處所(如社會福利機構、公共宿舍、醫院、旅館、機關、部隊、學校、寺廟、船舶、監獄等),在同一主持人或主管人之下營共同生活所組成之集體戶。
稱謂(Relation
to Head of Household)→係指戶內成員與其戶長的關係。
戶長(Head of
Household)→係指本戶對外之代表人。
家屬(Related
Families)→在本戶內與戶長營永久共同生活之人口。
親屬(Relatives)→係指與戶長有血緣關係或婚姻關係之人口。
受僱人(Resident
Employees)→係指受本戶僱用領取報酬並居住在本戶之人口。
寄居人(Lodgers)→係指非戶長之家屬,亦非本戶之僱用人,而經常在本戶居住暫營共同生活者。如係無親屬關係而同居一戶內,除主持人或代表人外,其餘均屬寄居人。
有親屬關係之同住戶(Relatives
Household)→係指與戶長有血緣關係或婚姻關係而同住於一處,且營共同生活者。
無親屬關係之同住戶(Non-relatives
Household)→係指與戶長無血緣或婚姻關係的人同住一處,但不營共同生活者。
核心家庭(Nuclear
Family)→係指只有夫婦二人同住,或夫妻與其下一代未婚子女同住之家庭。
單親家庭(Single-parent
Family)→係指由父親或母親與其未婚子女所組成的家庭。
主幹家庭;根幹家庭(Stem
Family)→係指由直系親屬關係所擴展而成的家庭,即由祖父(母)親、父(母)親和已婚子女的核心家庭所組成的家庭。
聯合家庭(Joint
Family)→係指由旁系親屬所擴展而成之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核心家庭所組成的家庭。
擴展家庭(Extended
Family)→係指由二對或二對以上有旁系親屬關係的同輩夫婦及其直系親屬所共同組成之家庭。
國籍(Nationality)→國籍是國民對國家的歸屬關係。換言之,這是個人對國家發生權利義務的根據。從權利方面講,個人具備一定的條件,便可具有國籍。對於具有本國國籍的人民,國家即予以合法的保護。從義務方面講,個人具有國籍,對於國家之一切法令,便有遵守的義務。
本國籍(Chinese
Nationality)→係指具有中華民國之國籍。
外國籍(Alien
Nationality)→係指普查時居住在臺閩地區之外國人的國籍。
工作地(Working
Place)→係指年滿十五歲以上,在普查標準週從事有酬工作或十五小時以上之無酬家屬工作者,其個人工作場所之地點。
求學地(Schooling
Place)→係指年滿六歲以上,在普查標準週,在正式學校讀書者及正為升學準備而在家自修或在補習班補習者,其個人求學之地點。
生活費用來源(Source of Living
Expenditure)→係指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人口維持生活費用的主要來源。
人口分布(Population
Distribution)→人口在空間的、地理的或地域的分布。
人口密度(Population Density)→每單位土地面積內之人口數。
耕地面積人口密度(Arable Land Density)→每單位耕地面積內之人口數。
人口集中係數(Coefficient of
Population Concentration)→以人口在土地上分布所計算的基尼集中係數(Gini’s Concentration Coefficient)稱為人口集中係數,代表人口不平均分布的程度。此項係數愈大,表示人口不平均分配的程度愈高;反之係數愈小,表示人口不平均分配的程度愈低。
戶籍登記人口(Registered Population)→係指在某地區設有戶籍之中華民國國民,於統計標準日不論其是否住在戶內均為該地區之人口。
現住人口(Usual
Residents)→係指在所查記戶內居住已滿或預期居住一個月以上具有戶籍登記之人口。
年(月)中人口[Mid-year (Mid-month) Population] →係指一年(月)之平均人口數,一般以七月一日人口數為年中人口,而以每月十五日人口數為月中人口。但如無是項資料,則採估計數,即以前一年(月)年(月)底人口數加上該年(月)年(月)底人口數除以2,如有小數點,則其前一位為奇數時進1,前一位為偶數則捨棄之。
年(月)底人口[Year-end (Month-end) Population] →係指該年(月)底人口總數。
人口組合(Population Composition)→係指一個國家或地區人口集團內的分子,在某些屬性方面的分配情形。就一國的人口來言,其組成分子的屬性,普通分為:城鄉居住、家戶、性別、年齡、婚姻、種族、語言、宗教、教育、行業、職業、國民所得及社會階級等等。
性比例(Sex
Ratio)→係指男性人口對女性人口的比例,亦即每百個女子所當男子數。
幼年人口(Young
Age Population)→凡年齡未滿十五歲的人口或年齡在○歲至十四歲的人口。
工作年齡人口(Working Age Population)→凡年齡在十五歲至六十四歲的人口。
老年人口(Old Age
Population)→凡年齡在六十五歲以上的人口。
依賴人口(Dependent Age Population)→年齡結構區分所列之○歲至十四歲及六十五歲以上之人口。
扶養比(Dependency Ratio)→為依賴人口對工作年齡人口扶養負擔的一種簡略測度。
幼年人口依賴比(Young Age
Population Dependency Ratio)→係指幼年人口對工作年齡人口之比再乘以100。
老年人口依賴比(Old Age Population
Dependency Ratio)→係指老年人口對工作年齡人口之比再乘以100。
老化指數(Aging
Index)→為衡量一地區人口老化程度之指標。
育齡婦女(Childbearing Age Women)→係指十五歲至四十九歲之女性人口。
共同生活戶(Family
Household)→係指以家庭各份子為主體,在同一處所同一主持人之下營共同生活之親屬及戶內受僱人與寄居人所組成之戶。
共同事業戶(Non-family
Household)→係指以非家庭份子為主體,由二人以上聚居於同一公共處所(如公共宿舍、醫院、旅館、機關、部隊、學校、寺廟、船舶、監獄等),在同一主持人或主管人之下營共同生活所組成之集體戶。
戶量(Volume of
Household)→係指每戶平均人口數。
經濟活動人口(Economically Active
Population)→凡從事生產各種有形物品或提供各種服務之活動,具有經濟價值者;如農人從事耕作、工人從事製造、商人從事販賣、醫生為人診病、演員表演節目以娛觀眾,均屬經濟活動。其中,以長時期,例如一年來測量者稱經常活動人口(Usually Active Population);以短時期,例如一天或一星期來測量者稱現時活動人口(Currently Active Population),亦即勞動力。
非經濟活動人口(Economically
Inactive Population)→即指所有未從事經濟活動之人口,包括非勞動力與未滿工作年齡(我國為15歲)之人口,亦即在標準期間內,既非就業亦非失業之所有人口,包括À 學生Á 料理家務者Â 依賴私有財產或租金利息或退休金生活之所得收受者Ã 其他如受公私機構救助者及未就學兒童者。
勞動力(Labor
Force)→在我國係指在資料標準週內,年滿十五歲,具有工作能力及意願之民間人口,包括就業者及失業者。此項定義在中華民國行職業標準分類中又將其補充為凡在資料標準週內,年滿十五歲可以工作之人口,不論已參與或可立即參與經濟活動之人口,均謂之勞動力;其屬軍人身分者,謂之武裝勞動力(Armed Force),非軍人身分者,謂之民間勞動力(Civilian Labor Force)。狹義之勞動力概指民間勞動力而言。勞動力與人口學所稱之經濟活動人口(Economically Active Population)為同義詞。
非勞動力(Noting
Labor Force)→凡在資料標準期間內,年滿十五歲不屬於勞動力之民間人口,其範圍如下:
(1)
在自己家中料理家務者;或除料理自己家務外尚兼無酬家屬工作,但每週不足十五小時者。
(2)
未從事有酬工作,亦未從事每週十五小時以上無酬家屬工作之學生及準備升學者(軍事學校學生視為武裝勞動力)。
(3)
因衰老(六十五歲以上)、傷病、精神或體能殘障而不能工作者。
(4)
想工作而未去找工作者。
(5)
所有以上原因以外,而未工作亦未找工作者。
民間人口(Civilian
Population)→係指不具備軍人身分之人口。
就業人口;就業者(Employed
Persons)→凡在資料標準期間內年滿十五歲合於下列規定之勞動力:
(1)
從事有酬工作者或每週工作十五小時以上無酬家屬工作者。
(2)
有職業但在資料標準期間內因傷病、季節性關係、休假、天氣惡劣、災害、勞資爭議、工作場所整修等原因暫時未工作者。
(3)
已受僱用並獲報酬而因故未開始工作者。
失業人口;失業者(Unemployed
Persons)→凡在資料標準期間內年滿十五歲同時具有(1)無工作(2)隨時可以工作(3)正在尋找工作等三項條件者稱之。下列之勞動力屬之:
(1)
尋找有酬工作而尚未獲工作者,包括:À 過去從事有酬工作,現已離開其工作崗位,正在尋找有酬工作者。Á 過去向未從事有酬工作,初次尋找工作者。Â
過去係雇主、無酬家屬工作者,或已退休之工作者,而正在尋找有酬工作者。
(2)
現未工作,正在等待恢復原有工作而未獲得報酬之暫時解僱者。
(3)
現未工作,但已覓妥新工作或自己籌劃經營事業,將在三十日內開始工作或營業,而現無報酬者。
低度就業人口;低度就業者(Underempolyed
Persons)→指就業者被低度運用之情況,包括工時不足之「顯性低度就業者」,以及所得偏低者與教育及職業不相稱之「隱性低度就業者」。
(1)
工時不足者:指工作時數低於正常情況(每週工作時數未滿40小時),而希望增加工作時數者。
(2)
所得偏低者:指與同類職業或同等教育程度的就業者比較,其所得呈顯著偏低的就業者。我國人力運用調查所用之測度方法,係將就業者按性別、教育程度及受僱與否等分組,以各組所得中位數的半數為截略點,低於截略點者,即屬所得偏低的低度運用者。
(3)
教育與職業不相稱者:係指具有較高的技術與教育水準,而擔任較低職位者。
行業(Industries)→係指經濟活動部門的種類,包括從事生產各種有形物品與提供各種服務之經濟活動在內。
職業(Occupations)→係指個人所擔任之工作或職務,但須具備下列條件:
(
1)須有報酬:係指因工作而獲得現金或實物之報酬。
(
2)有繼續性:係指非機會性;但從事季節性或週期性之工作亦認為有繼續性。
(
3)為善良風俗所認可:如從事之工作雖可獲得報酬,但不為善良風俗所認可,則不得視為其職業。
從業身分(Class of
Workers)→係指就業者個人與其工作所在場所單位間之關係或在僱傭關係中之身分與地位而言,分為雇主、自營作業者、受政府僱用者、受私人僱用者及無酬家屬工作者。
雇主(Employers)→指自己經營或合夥經營事業,而有給酬僱用他人幫助工作之就業者。
自營作業者(Own-account
Workers)→指自己經營或合夥經營事業,或獨立從事一項專門職業或技藝工作,除無酬家屬工作者及無酬學徒外,並未僱有有酬受僱人員幫同工作之就業者。
受政府僱用者(Paid Employees by
Government)→凡受僱於本國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公立醫院等,包括由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及現役軍人等均謂受政府僱用者,上項定義係採國際勞工局之定義,惟目前行政院主計處發布之勞動力統計,有關受政府僱用者並不包括現役軍人。
受私人僱用者(Paid Employees by
Private)→凡受僱於民間事業、外國機關團體或私人家庭之個人,均謂受私人僱用者。
無酬家屬工作者(Unpaid Family
Workers)→指幫同戶長或其他家屬從事營利工作,每週在十五小時以上或每日三小時以上,而不支領薪資之就業者。
初尋工作者(First Job
Seekers)→係指未曾從事工作,在資料標準期間內具有工作意願及能力,而正在尋找工作或等待工作者,包括已找到工作而未開始工作,且未領有報酬者或自己計劃經營之事業尚未開始營業者。
重尋工作者(Job Seekers with
Experience)→係指曾經從事工作,在資料標準期間內已離開其原有工作,且有工作意願及能力,而正在尋找或等待工作者,包括等待恢復工作及找到工作未開始工作,且未領有報酬或自己計劃經營之事業尚未開始營業者。
有酬工作者(Paid
Workers)→係指可獲得現金(如薪資、利潤、小帳等)或實物(如配給品、膳宿等項之供應)等項報酬之工作者(包括計件或計時之工作者、臨時有酬工作者、兼差有酬工作者等)。
現役軍人(Military Servicemen
on Active Duty)→係指國軍現役軍官、士官、士兵及各軍事院校之學員、生。
料理家務者(Housekeepers)→係指專在自己家裡,擔任燒飯、洗衣、打掃庭院、看管小孩等項家庭事物而不從事其他任何有報酬工作者。
殘障者(Disabilities)→係指身體某部分之殘缺與障礙,而失去工作能力,無法擔任有酬工作或從事每週十五小時以上無酬家屬工作者。
久病、衰老者(Invalids or
Old)→係指年滿六十五歲身體久病衰老,而失去工作能力,無法擔任有酬工作或從事每週十五小時以上無酬家屬工作者。
受監禁、被收容者(Institutional
Persons)→係指被監牢、看守所、管訓機構、精神病院及慈善機構所收容而失去工作自由之人口。
不願工作者(Persons with No
Willingness to Work)→係指無意從事工作之無工作人口。
經濟活動率;勞動力參與率(Economic Activity Rate;Labor
Force Participation Rate)→係指勞動力人口占十五歲以上民間人口之比率。
年齡別勞動力參與率(Age-specific
Labor Force Participation Rate)→係指特定年齡組之勞動力人口占該年齡組民間人口之比率。
就業率(Employment Rate)→係指就業人口占勞動力人口之比率。
年齡別就業率(Age-specific
Employment Rate)→係指特定年齡組之就業人口占該年齡組勞動力人口之比率。
失業率(Unemployment
Rate)→係指失業人口占勞動力人口之比率。
年齡別失業率(Age-specific
Unemployment Rate)→係指特定年齡組之失業人口占該年齡組勞動力人口之比率。
出生(Births)→係指胎兒脫離母體能獨立呼吸之謂。
活產(Live Births)→謂婦女孕育之結果,在完全離開其母體後,具有呼吸或其他任何表現生命之跡象,如心房與臍帶之跳動,或隨意肌之明顯活動等是。至臍帶已否切斷,或胞衣是否附著則不予計較。如此出生之嬰兒,不論其懷孕時期長短,均視為活產。
婚生子(Legitimate
Child)→係指胎兒由合法婚姻關係受胎而生產者。
非婚生子(Illegitimate
Child)→係指胎兒非由合法婚姻關係受胎而生產者。
棄兒(Abandoned
Child)→係指胎兒出生後即被其父母所遺棄,經由他人發現,並經發現人或留養人申辦出生登記者。
遺腹子(Posthumous
Child)→係指婚生兒出生時,其生父業已死亡者。
生育胎次(Live-birth
Order)→係指生母所生育的活產胎兒之次序。
嬰兒(Infants)→係指不滿一歲之人口。
嬰兒出生時生母平均年齡(Mean Age of
Mother at Child Bearing)→為生育年齡分布的一種測量,一般均採用五歲年齡組資料,以各年齡組中點與年齡別的生育率的乘積和為分子,以各年齡別的生育率和為分母的比值,即為生母平均年齡。
粗出生率(Crude
Birth Rate)→一年內每千位年中人口之平均活產數。
育齡婦女一般生育率(General
Fertility Rate)→一年內每一千位育齡婦女之平均活產數,而不論其已婚或未婚。在國際間或地區間相比較時,此率比粗出生率更具意義。育齡通常指十五歲至四十四歲,但依國情不同亦有用十歲至四十四歲或十歲至四十九歲,我國則採用十五歲至四十九歲。育齡婦女一般生育率是所有育齡婦女年齡別生育率之總平均。
育齡婦女年齡別生育率(Age-specific
Fertility Rate)→一年內每一千位某年齡組育齡婦女之平均活產數,常用的年齡組距為五歲。此率可表示該年齡內每一歲之平均生育率,此率考慮了人口的年齡別及性別組成,提供了一個更好更詳細的生育率比較基礎。
育齡婦女總生育率(Total Fertility
Rate)→係指一個假設世代的育齡婦女按照目前的年齡別生育水準,在無死亡的情況之下,渡過其生育年齡期間以後,一生所生育的嬰兒數或生育率。
年齡教育程度別一般生育率(General
Fertility Rate by Age-education)→一年內某特定年齡組及教育程度別的活產數,對其同一年齡組及教育程度別的年中育齡婦女數(或年中男性人口數)的比率,而以千分率表示之。
育齡婦女幼婦比(Child-Woman
Ratio)→係指○歲至四歲人口數對十五歲至四十九歲育齡婦女人口數之比再乘以1,000。
死亡(Deaths)→係指活產出生之後,於任何時間內發生其生命之跡象永久消滅之謂。亦即腦、心、肺等之機能停止活動。
死產(Fetal
Deaths)→死產為母體懷孕之結果,不論懷孕時期之長短,在完全脫離母體以前,即已未具任何生命之跡象,如無呼吸、無心房與臍帶之跳動。
粗死亡率(Crude
Death Rate)→某年人口的死亡數與該年年中人口總數之比率,亦即每千人口之死亡數。
標準化死亡率(Standardized
Mortality Rate)→標準化死亡率是將兩國或兩地不同性別、年齡、城鄉、所得、職業、婚姻、種族等項組合,化成為同一的基礎,用以剔除其人口在組合上之差異,俾可受到純正而客觀的比較。設死亡率與年齡有關,可以標準化死亡率去除年齡組成的影響。則標準化死亡率指各年齡別死亡率乘以標準人口的比率總和。
嬰兒死亡率(Infant
Mortality Rate)→係指每年一千個活產嬰兒中未滿一歲即死亡之數目。
新生兒死亡率(Neo-natal Mortality
Rate)→係指出生後未滿四週的嬰兒死亡數對當年出生活產嬰兒總數之比率。
後期新生兒死亡率(Post Neo-natal
Mortality Rate)→係指嬰兒在出生已超過四週至未滿一足歲期間之死亡數對當年出生活產嬰兒總數之比率。
周產期死亡率(Peri-natal
Mortality Rate)→係指懷孕28週以上之死胎數加活產後一週內死亡數之和對一年中的活產數之比率或懷孕28週以上之死胎數加活產後一週內死亡數之和對懷孕28週以上之死胎數加一年中的活產數之和的比率。
生命表(Life
Table)→係指一定期間,於特定範圍之全體人口,因死亡而產生之狀態,以各種函數表示之統計表。
完全生命表(Completed Life
Table)→係指按每一年歲之死亡資料所編製之生命表。又稱國民生命表、居民生命表或單一年齡生命表。
簡易生命表(Abridged Life
Table)→係指按五歲或十歲一組之年齡別死亡率所編製之生命表,又稱年齡組生命表。
特定死因除外生命表(Life Table of
Eliminated the Causes of Death)→係假設某一特定死亡原因未發生時,對當地人口各年齡組死亡機率之影響所編製之生命表。為一般生命表之延伸。
工作生命表(Working Life
Table)→係同時考慮死亡率和勞動力參與率,描述年齡別的進入及離開勞動市場的機率,並計算年齡別尚能留在勞動市場的預期年數,所編製之生命表。為一般生命表之延伸又稱經濟活動人口生命表(Life Table of Economically Active
Population )。
典型生命表(Model Life
Table)→1955年聯合國人口處出版「低度開發國家年齡性別死亡型態典型生命表(Age and Sex Patterns of Mortality Model Life Table for Under-developed
Countries )」一書,以應低度開發國家編算生命表參考;1996年美國普林斯頓大學人口研究所柯羅(Ansley
J. Coale)和德門尼(Paul Demeny)兩氏又出版「地區典型生命表及穩定人口(Regional Model Life Tables and Stable Populations)」,其目的在使缺乏正確完備人口資料國家能夠用來檢討修正其生命表之參考及調整其有關資料之依據。
經驗生命表(Standard Ordinary
Experience Mortality Table)→係以壽險業被保險人集團,於一定期間內死亡之經驗資料編算的生命表,通稱經驗生命表,目的在確定當代保險人集團各年齡別的死亡機率,以便壽險業者基於公平、合理和足夠原則釐訂費率或為責任準備金提存及解約金計算等評價的基礎。
中央死亡率(Central Death
Rate)→係由某段期間性別年齡別死亡人數與同期間之年齡別總人口數之比率。
生存數(Survivors)→一定出生數(通常為100,000人)其到達某年齡(x歲)時尚可生存之人數。
生存機率(Probability of
Survivors)→已達某年齡(x歲)者,其到達x+n歲時仍生存之機率。至單一年齡之生存機率,則以表示。
死亡數(Numbers of
Death)→x歲之生存數中在到達x+n歲前之死亡人數。x歲在一年內之死亡數,通常以表示。
死亡機率(Probability of
Death)→x歲者在到達x+n歲時可能遭受死亡之機率。至單一年齡之死亡機率,則以表示。
定常人口(Stationary
Population)→出生數通常假定為10萬人,假設其死亡秩序不變,經過一段期間其人口之年齡結構並未因此而有所變動,此種狀態之人口稱為定常人口。
平均餘命(Expectation of Life)→假設一出生嬰兒遭受到某一時期之每一年齡組所經驗的死亡風險後,他們所能活存的預期壽命而言,即到達x歲以後平均尚可期待生存之年數稱為x歲之平均餘命。零歲之平均餘命特稱「平均壽命」。
結婚(Marriage)→係指男女兩性合法之結合,結合之合法性可依據各國法律所承認之民法、宗教或其他方法而成立之。
未婚(Unmarried)→係指從未與人結婚或同居者。
有偶(Married)→係指正式結婚而配偶仍然存在者。
同居(Cohabited)→係指雖未正式結婚,但事實上正在與人同居者。
離婚(Divorced)→係指婚姻關係之合法解除,且未再婚或與人同居者。
分居(Separated)→指依法結婚後,因感情不睦,而事實上長期未行同居生活,或曾與人同居,目前已經分離者。
平均初婚年齡(Average Age at
First Marriage)→係指一年內初次結婚者之平均年齡。
人口成長(Population Growth)→係指人口的增減。
替換水準(Replacement Level)→即每一對父母所生育之子女數,均能活到遞補上一代之人數。亦即每年每一婦女所生子女數,恰好遞補上一代之人數。
零人口成長(Zero
Population Growth)→在社會增加人數甚微,而不列為考慮因素之情況下,每年出生人數與死亡人數恰好相等時,即所謂零人口成長。
人口總增加數(Total
Population Increase)→係指一國或一地在一年中所增加之人口總數。
自然增加(Natural
Increase)→係指出生數減死亡數之差。
社會增加(Social
Increase)→係指遷入人口數(含住址變更之遷入人數)減遷出人口數(含住址變更之遷出人數)之差。
認領(Recognition)→係指生父承認非婚生子女為其子女之法律行為,非婚生子女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
收養(Adoption)→係指收養他人之子女為自己之子女者,而法律上視同親生子女之一種法律行為。易言之,即將本無血統親子關係之人,擬制其有法律親子關係。
終止收養(Termination of
Adoption)→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經由雙方同意或經依法判決終止者。
人口成長(增加)率(Population Growth(Increase)Rate)→所謂人口成長率又稱為人口增加率,係指在某一特定期間人口增加數對期初人口數之比率。
年增加率(Annual
Rate of Increase)→係指每千人口在一年期間增加的人口總數,在這種增加人口中,包括遷徙增加及自然增加的人口。
年總增加率(Annual
Rate of Total Increase)→係指一國或一地在一年中所增加的人口總數,對其當年年中人口數之比率,也就是平均每千人口在一年中所增加之人數。
自然增加率(Natural Increase Rate)→係指一國或一地在一年中自然增加數對年中人口數的比率,或粗出生率減粗死亡率之差。
【自然增加率=粗出生率-粗死亡率】
社會增加率;淨遷徙率(Social Increase Rate;Net
Migration Rate)→係指一國或一地在一年中社會增加數對年中人口數的比率,或遷入率減遷出率之差。
【社會增加率=遷入率-遷出率】
國內遷移(Internal
Migration)→係指國人在本國鄉鎮市區戶籍管轄區域間之居住地變更或由某地區遷入另一地區。
遷入人口(In-migrants)→係指一定時間內移入該鄉鎮市區戶籍管轄區域內之人口總數或遷入該地區人口總數。
遷出人口(Out-migrants)→係指一定時間內由該鄉鎮市區戶籍管轄區域內移出之人口總數或遷出該地區人口總數。
住址變更(Address
Changes)→係指在同一戶籍管轄區域內之居住地變更。
遷入率(In-migration
Rate)→係指一年內遷入人數加住址變更之遷入人數之和對年中人口數的比率。
遷出率(Out-migration
Rate)→係指一年內遷出人數加住址變更之遷出人數之和對年中人口數的比率。
人口總移動率(Total Movement
Rate)→係指一年內人口總移動人次對年中人口數的比率,亦即遷入人口數加上遷出人口數,再加上鄉鎮市區內住址變更人口數之兩倍的人口總數對年中人口總數之比率。
國際遷移(International
Migration)→係指跨越國際間之永久性居住地變更。
移入人口(Immigrants)→係指一定時間內從外國移入本國之人口總數。
移出人口(Emigrants)→係指一定時間內從本國移出外國之人口總數。
淨遷移人口(Net-migrants)→係指一定時間內移入人數與移出人數之差。
移入率(Immigration
Rate)→係指一年內從外國移入本國之人口數對年中人口數的比率。
移出率(Emigration
Rate)→係指一年內從本國移出外國之人口數對年中人口數的比率。
淨遷移率(Net
Migration Rate)→係指一年內淨遷移人口數對年中人口數的比率。
淨移入率(Net
Immigration Rate)→係指一年內移入人口總數超過了移出人口總數,其相差之人口數對年中人口數的比率。
淨移出率(Net
Emigration Rate)→係指一年內移出人口總數超過了移入人口總數,其相差之人口數對年中人口數的比率。
歸化(Naturalization)→係指外國人或無國籍人依本國之法定條件請求入籍,經本國政府之核准,給予本國國籍。歸化中華民國國籍,須經內政部許可,但應具備下列條件:
(1)
繼續五年以上在中國有住所(父或母曾為中國人者、妻曾為中國人者、生於中國地者在中國有住所繼續三年以上;生於中國地者其父或母亦生於中國地無庸三年有居所亦得歸化;曾在中國有居所繼續十年以上者);年滿二十歲以上,依中國法及其本國法為有能力者;品行端正者;有相當之財產或藝能,足以自立者。
(2)
外國人現於中國有住所,其父或母為中國人,且品行端正,雖非繼續五年在中國有住所,亦未成年及無相當之財產或藝能足以自立者,亦得歸化。外國人有殊勳於中國者,經行政院核准,亦得歸化。
國籍之取得(Acquirement of the
Nationality)→係指本無國籍或原有國籍,因出生後之事實,或具備某種條件,而取得他國國籍。外國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1)為中國人妻者,但依其本國法保留國籍者,不在此限。
(2)父為中國人,經其父認領者。
(3)父無可考或未認領,母為中國人,經其母認領者。
(4)為中國人之養子者。
(5)歸化者。
國籍之喪失(Renouncement of the
Nationality)→係指一國國民脫離其對國家之忠順關係,基於個人之選擇放棄原有國籍,或基於國家之法令剝奪原有國籍。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1)為外國人妻,自請脫離國籍,經內政部許可者。
(2)父為外國人,經其父認領者;父無可考,或未認領,母為外國人,經其母認領者,但以依中國法未成年或非中國人之妻為限。
(3)自願取得外國國籍,經內政部許可者,但以年滿二十歲以上,依中國法有能力者為限。
國籍之回復(Recovery of the
Nationality)→係指本國人喪失本國國籍後,由於個人之意願,或由於親屬關係之變更,而恢復其本國國籍。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經內政部之許可,得回復中華民國國籍:
(1)為外國人妻而喪失國籍者於婚姻關係消滅後。
(2)自願取得外國國籍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又請求回復國籍,而在中國有住所、品行端正、有相當之財產或藝能足以自立者。
教育程度(Educational Level)→係指年滿六歲以上人口,於特定標準日期在國內外所受學校教育之最高學歷或經法定考試及格或非正式學校教育而獲得之知識程度而言。
識字者(Literate)→係指具備閱讀普通書報及書寫簡短書信能力的人口而言。
不識字者(Illiterate)→係指不具備閱讀普通書報及書寫簡短書信能力的人口而言。
在學者(Attending
School)→指正在國內外正式的公、私立學校(包括補校及進修補校)接受正式課程之學生,但不在政府規定之教育機構中接受教育訓練者,則不屬於「在學」。惟現行勞動力調查定義,尚包括正為升學準備而在家自修或在補習班補習者。
畢業者(Graduated)→係指已在國內外正式的公私立學校(包括補校及進修補校)修業期滿,完成應修課程,成績及格並取得學位證書或畢業證書,或取得畢業資格證明書者。
肄業者(Undergraduated)→係指在學者及曾就學但因故中途輟學或休學者。
自修者(Self-taught)→係指未入正式學校就讀而識字之人口,包括在非正式學校之訓練班結業之人口。
鑑定考試及格者(Having Passed
Qualification Test)→係指依我國考試法規定,舉辦之公務人員、專門職業人員及技術人員考試或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可舉辦之各類學歷鑑定考試及格者,均屬之。
識字率(Literacy
Rate)→係指十五歲以上識字人口數占十五歲以上總人口之比率。
不識字率(Illiteracy
Rate)→係指十五歲以上不識字人口數占十五歲以上總人口之比率。
在學率(Enrollment
Rate)→係指六至二十一歲在各級學校在學人數占其總人口之比率。又分為淨在學率與粗在學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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